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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交通肇事案)_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新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98********,汉族,大学本科,学生,住江西南昌市**大道江西**学院宿舍(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2月31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2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驾驶赣******“观致”牌小型轿车在南昌市高新区**道由南往北行驶时,与由西往东步行横过道路的**作业人员被害人余某某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被害人余某某创伤性脑出血死亡。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交警大队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事故认定,胡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余某某不负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让他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待,在交警到达现场后配合前往交警大队,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与余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施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法医学尸体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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