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珲检一部刑不诉〔2020〕144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男,****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20381********301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吉林省**市**镇**村**组,因涉嫌赌博,于2020年7月21日被珲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珲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胡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赵某某、王某、刘某某、李某某等多名我国公民到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永利赌场”进行赌博,涉案赌资累计52000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胡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珲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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