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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甲非法经营案)_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沅检刑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甲,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3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湖南省常德市人,住湖南省常德市**区**街道办。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7日被沅陵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沅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本院于2020年10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0月1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1月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不起诉人胡某甲在未办理《烟草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位于沅陵县**商行、**淘宝屋、“**”超市、**商铺、**商店、**副食品店、**百货杂货店、**理发店、**批发部、**批发部、**糕点厂、**烘焙、**商行、**百货、**批发部、**酒业、沅**杂货店等十七家店铺里大量收购利群(新版)、双喜(软经典)、双喜(硬金典)、红塔山(新时代)、南京(炫赫门)、大前门(软)、雄狮(薄荷)、(软)白沙、精品白沙、(砖石)荷花、和天下、(黄)芙蓉王等品牌香烟390余条,并将上述收购的香烟囤放于其男友邹某甲位于沅陵县**镇**湾的家中。其间,被不起诉人胡某甲将收购的4条和天下、25条精品白沙、5条利群、6条(黄)芙蓉王、10条(云烟、南京、双喜)等价值一万余元的香烟运至常德市**区销售给胡某乙、胡某丙、朱某某、文某某等人;将芙蓉王、白沙精品二代、和气生财等价值一万余元的香烟销售给邹某乙。2020年6月18日,被不起诉人胡某甲在沅陵县**镇收购香烟时被沅陵县烟草专卖局查获,沅陵县烟草专卖局在公安机关的协同下从胡某甲居住的房子里当场查获双喜(经典)、利群(新版)、南京等41个品牌香烟341条(价值51190元)。公安机关对314条香烟依法予以扣押。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胡某甲于2020年7月6日前往沅陵县公安局官庄派出所主动投案供述自己非法经营的事实,并在我院审查起诉期间主动向我院退赃5000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其非法经营数额刚达到构罪标准,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发后能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非法经营的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具有自首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和从宽处理情节;同时案发后能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甲不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公安机关扣押的341条香烟,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并对胡某甲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被不起诉人胡某甲向我院退还的5000元人民币赃款,由我院依法向有关财政主管机关移送并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沅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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