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呼赛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62000********,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通辽市奈曼旗**嘎查** 组 ** 号(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奈曼旗)。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窝藏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9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7日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11月18日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本院于2020年3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0日。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的事实:2019年2月22日,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某某分局开始抓捕斡某某被非法拘禁案犯罪嫌疑人时,发现主犯胡某乙在逃,后于2月26日,将胡某乙依法网上追逃。被不起诉人胡某甲从2019年8月初开始,明知胡宁某乙为异常,可能是公安机关正在抓捕的犯罪嫌疑人,为协助胡某乙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处理,以自己的名义在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大镇租赁房屋,供胡某乙居住,并提供其他生活条件。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呼和浩特市赛某某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呼和浩特市赛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呼和浩特市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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