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荆州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3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荆州市,户籍所在地荆州市荆州区**镇**村**组**号,住荆州市荆州区**园**号**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2019年12月23日、2020年3月7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天。
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2月14日9时左右,胡某乙在荆州区**门前,与被害人仝某某因为刮刮乐抽奖发生口角后,胡某乙打电话告诉其儿子被不起诉人胡某甲、其妻子陈某某等人,陈某某赶到现场后与被害人仝某某发生争执,并互相撕扯后双方同时摔倒在地,倒地时陈某某面朝上被仝某某压在身上,胡某甲上前用手拉扯仝某某的身体,在拉扯的过程中造成被害人仝某某椎骨骨折,后经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仝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胡某甲用手拉扯被害人仝某某身体致其轻伤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胡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仝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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