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胡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7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住井陉矿区**村**村**街**号,个体。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胡某乙,男,1972年**月**日生,亲友辩护。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21时03分许,被不起诉人胡某甲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A*****比亚迪牌小型汽车行驶至井陉矿区矿市街与北昌路口时,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矿区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河北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意见书、被不起诉人胡某甲的供述及现场查获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甲不起诉。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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