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甲,男,195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241951********,汉族,文化程度大专,中共党员,户籍地为江苏省射阳县**农场**村**幢**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10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10月2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甲明知胡某乙(另案处理)已饮酒的情况下,仍然将其车牌号为粤AG****的小型轿车交由胡某乙驾驶。当日23时许,胡某乙饮酒后驾驶该小型轿车,途经本市白某某太营路营溪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其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81.4mg/100mL。胡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胡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附: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不起诉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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