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绩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311978********,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绩溪**有限公司职工,安徽省绩溪县人,家住绩溪县**小区**排**号。被不起诉人胡某甲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绩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绩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20时56分,被不起诉人胡某甲酒后驾驶皖P*****小型轿车,行驶至绩溪县华阳镇徽溪西路校场小区路段时,被绩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现场民警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1mg/100ml,现场精神身体状态检测综合评价为清醒。经安徽宣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胡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证行驶证等书证;
2证人胡某乙的证人证言;
3被不起诉人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宣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
5绩溪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胡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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