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城检刑不诉〔2020〕160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93********,黎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现住海南省三亚市**农场**分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三亚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甲和朋友在三亚市**农场**分场吃饭喝酒,其间胡某甲喝了1瓶750毫升的啤酒和一两左右的白酒。同日22时许,胡某甲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琼D1****”的长城牌小型汽车,途经三亚市海棠区223国道藤桥东大桥桥头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盘查。经现场使用呼气酒精检测仪进行呼气检测,被不起诉人胡某甲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执勤民警随即将被不起诉人胡某甲送至三亚市中医院抽血检验,经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胡某甲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88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经驾驶人信息查询,胡某甲有准驾车型为C1的驾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查获照片、三亚市中医院抽血照片、户籍资料、现场呼气酒精测试单、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乙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胡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胡某甲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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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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