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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甲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印章案)_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灌检一部刑不诉〔2020〕110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甲,女,1987年****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住灌云县**街道**小区。被不起诉人胡某甲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胡某甲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胡某甲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胡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16日、6月29日、9月12日将该案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事实不清,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30日、7月14日二次将该案退回灌云县公安局补充侦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1月间,被不起诉人胡某甲提供自己照片给伏某某(已起诉)使用,后伏某某用该照片找制假证者伪造了一张带有胡某甲头像的胡某乙的身份证,并让胡某甲用该假证进行工程招投标。

本院认为胡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胡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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