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刑不诉〔2019〕11115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8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街道**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1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7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银龙,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9月29日至2019年10月2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1月29日至12月12日)。
瑞安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以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未经过中国指定银行或外汇交易中心,根据当天外汇兑换汇率向陈某某(另案处理)兑换外汇,并让陈某某转账至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指定的瑞安市**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或瑞安市杰**贸易有限公司外汇账户,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再将相对应外汇折算成人民币汇款至陈某某个人农行账户,交易金额约一千万余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瑞安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非法经营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