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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非法经营案)_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麒检一部刑不诉〔2020〕149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女性,1974年**月**日出生,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011974********,汉族,文盲,农民,住麒麟区**镇**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9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在未获得汽油、柴油营业执照及成品油零售批准经营情况下,自2015年4月至今,先后从曲靖市麒麟区罗平县**加油站、麒麟区东山镇**家油站使用铁桶及塑料桶多次购买散装汽油和柴油,并将购进的柴油和汽油摆放在位于曲靖市麒麟区东山镇**中学对面胡某某家的“**山泉”商铺内,用于自用和对外销售。至2019年4月8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东山派出所民警查获。现场查获汽油共计237.35千克,柴油共计254千克;经曲靖市麒麟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胡某某购进的汽油和柴油共计价值人民币63912元。经曲靖市麒麟区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及云南省煤及煤化工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对从胡某某家商铺处查获的汽油和柴油进行检验符合《车用柴油》、《车用汽油》标准。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对认定胡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的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不清,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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