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1〕172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81199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住浙江省兰溪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30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2020年12月16日退回补充侦查,兰溪市公安局于2021年1月13日补查重报。
兰溪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自2020年4月11日至2020年4月18日期间在兰溪市横溪镇、梅江镇范围内,两次使用柳某某的气步枪进行非法狩猎,至查获时,胡某某共狩得环颈雉两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兰溪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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