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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检刑不诉〔2020〕5328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2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任江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南昌**建材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住南昌市东湖区**路**小区**栋**单元**室,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南昌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6日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蔡方友,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管辖规定交由本院办理。本院2020年8月25日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底至2017年初,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通过“灵龟之家”网站平台购买陆龟,章某某(已起诉)帮助参考,二人互发陆龟图片选购5只,胡某某出资约两万元,章某某联系卖家网购后与胡某某一同到南昌**机场航空快递提货点签收。之后胡某某将5只陆龟带回公司办公室饲养,后死亡两只,剩余3只辐纹陆龟至2017年底,胡某某送至章某某家中寄养。2020年5月25日该3只辐纹陆龟被公安机关一并查获。经江西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物种。2020年5月26日胡某某主动到南昌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因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有自首情节,出于个人兴趣喜好作为宠物购买了辐纹陆龟在公司饲养,案发后三只辐纹陆龟已移交野生动植物保护部门管理,不属于情节严重,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归案后认罪认罚悔罪,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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