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生制品案)_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六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86********,汉族,本科文化,住****村,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先后多次从盛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手链、手镯、平安扣等疑似象牙制品。2019年8月19日,公安民警将胡某某抓获归案,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主动交出其从盛某某处购买的疑似象牙制品手镯2个、平安扣2个、手串2条。经鉴定,上述物品中除手串一条为非象牙制品外,其余物品均系象牙制品或含有象牙制品成分,总计价值3336元(人民币,下同)。

2019年5月,陈某某(另案处理)见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手上戴的象牙手镯好看,求胡某某帮其购买象牙制品。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从盛某某处购买疑似象牙平安扣1个加上配饰后以1150元的价格出售给陈某某。经鉴定,该平安扣为象牙制品,价值1349元。 

在审查起诉阶段,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主动缴纳生态修复补偿金4685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生态修复补偿金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由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缴纳并暂扣于本院的生态修复补偿金4685元,依法上缴国库。侦查机关扣押在案的物品,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置。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9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