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越检一部刑不诉〔2020〕Z279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8821984********,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为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号,现住地为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街道**路**座**房。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3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一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4月24日依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至2020年3月间,同案人张某某等5人经过商议,在广州市越某某、海珠区、荔湾区等地合伙投资经营多间**汤料连锁店,并聘请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等33人为店长、销售员进行运营。
2020年3月5日上午,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民警在广州市海珠区**路**号**档内,抓获正在非法出售海马干的被不起诉人胡某某(32分店店长),当场从店铺内缴获赃物海马干制品349只(净重638克,按其分店统一售价计算总计价值人民币7132.84元,经鉴定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是从犯、犯罪未遂,且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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