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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6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0年8月28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安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7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6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为捕鱼食用,驾驶自己的渔船在安化县渠江镇渠江河使用渔网准备撒网捕鱼时,被安化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化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认定:胡某某使用的是三层刺网,总长度24公分,平均每目大小为4.8公分,所用网具尺寸小于最小网目的标准。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当场查获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该案没有捕获物,没有对水域资源造成实际的损害。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安化县公安局扣押的渔网由安化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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