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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辉检一部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5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3195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现住吉林省辉南县**镇,因涉嫌犯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辉南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森林公安局辉南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至27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在吉林省辉南县金川镇大甸子湿地水库内使用捡拾的地笼,捕捞泥鳅鱼、老头鱼、柳根鱼、河虾等鱼类共计40条。经渔业执法部门鉴定,其捕捞的水域为禁渔水域,其使用的地笼为禁止使用的渔具。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民户籍信息证明、抓捕经过、前科劣迹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指认笔录;6.现场照片;7.禁渔通告。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胡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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