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虞检刑不诉〔2020〕595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 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1197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浙江省绍兴市**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5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于禁渔期内在绍兴市上虞区道墟街道东桑村东桑桥附近河域(系外荡水域),使用禁用的电鱼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118尾,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另查明:2020年4月1日至5月31日为绍兴市上虞区外荡水域禁渔期。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