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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刑不诉〔2020〕57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4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川区,住南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桐梓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胡某某、曾某某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渔网在桐梓县松坎河流域夜郎镇凉水村阳关塘河段内非法捕鱼15条,经称量计重0.235千克。涉案渔网经桐梓县农业农村局鉴定,三层刺网(小网)网目尺寸平均值为25.01毫米,单层刺网(大网)网目尺寸平均值为29.00毫米,均小于50毫米。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法;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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