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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贵检一部刑不诉〔2020〕Z36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4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8301940********,汉族,文盲,农民,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2日11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在本市贵池区牛**镇**村**组**号门前的秋浦河段内放置5个地笼捕捞水产品时,被民警现场查获,尚未捕获到水产品。经池州市贵池区农业农村局认定,胡某某非法捕捞所用的捕鱼工具系地笼网,为禁用渔具;胡某某非法捕捞的地点系秋浦河特有鱼类国家级种质资源保护区,属禁捕区。

胡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关于“胡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中捕捞工具的鉴定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扣押、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时已满75周岁,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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