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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81963********,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天门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住天门市**小区**排**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4月4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天门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5月15日至6月11日,自2020年7月26日至8月2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20年5月1日至5月15日;自2020年7月12日至7月26日;自2020年9月21日至10月5日)。

天门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4月24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未经国土部门许可,将天门市侨乡经济开发区汪岭村集体土地非法占用后,用于其所在的天门市**有限公司作为驾校训练场,并与天门市侨乡经济开发汪岭村原支部**郑某某(另案处理)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30年,西江驾校于2016年6月份建成并投入使用至今。经国土资源局对所占用土地类型和面积的认定,天门市**有限公司所占用的土地类型为一般耕地(水田、旱地、果园),面积为17366.35平方米(合26.05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门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胡某某非法占用并毁坏的农用地面积达到入罪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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