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庆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是231224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庆安县,现住庆安县新青山林场一组**号,系新青山林场工人。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黑龙江省森林公安局庆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森林公安局庆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梁凯,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春季,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使用自家的推土机,在庆安国有林场管理局新青山林场28林班1小班内开垦占用林地总面积为22.38亩(1,开垦占用林地对林地原有森林植被造成毁坏。
本院认为,胡某某的上述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并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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