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女,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011948********,汉族,小学文化,**厂退休职工,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住翠屏区**号**栋**单元**楼**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7日被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底,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在无药品销售资质的情况下,从外地购买“肾宝片”、“虫草延时王”、“速硬100”等药品在高县来复镇农村信用社门口摆摊销售。2020年4月8日,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高县来复镇农村信用社门口开展检查时,现场查获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销售的“肾宝片”、“虫草延时王”、“速硬100”等药品49盒。经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检测,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销售的“肾宝片”、“虫草延时王”、“速硬100”均为假药。2020年7月10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的涉案假药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