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检刑检刑不诉〔2020〕102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75********,汉族,小学文化,淮安市**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乡**村**组**号,现住本市**一期**号楼**室。
辩护人冯小飞,江苏沁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6日补查重报。
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至2019年间,**小区二期、三期施工单位向淮安市**电气有限公司订购配电箱,要求配电箱中电气是正泰电器。淮安市**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某为了减少成本,从浙江温州市乐清市购买假冒的正泰牌双电源开关180台,用于安装电梯配电箱。双电源开关进价每台130元,销售价格每台330元,累计销售金额594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涉案电源开关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依法处置。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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