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十茅检二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041978********,汉族,大专文化,系十堰**能源有限公司能源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路**号,现租住于十堰市郧阳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经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系不合格产品仍从山东省东营市购买一车伪劣柴油(重约33吨),后以低于市场价一元左右的价格陆续销售给十堰市郧阳区五峰采砂场及五峰宾馆。2018年3月19日,十堰市商务局十堰市商务局执法支队对胡某某存放在地罐内的柴油抽样查封,经西安国联质量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国联质量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技术中心鉴定,该批次柴油硫含量超标,为不合格产品。截至被查获时,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已累计销售伪劣柴油约27158升,实际销售金额14.6余万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主动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其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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