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280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94********,汉族,山东省郯城县人,高中文化,无业,住临沂市兰山区**街**公寓**室。2020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7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7日补查重报。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2月,被不起诉人方某某自他人处购买一次性口罩3万余个。2020年2月15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将其购买的口罩通过微信,先后以每个2元和2.2元的价格出售给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和某某20000个和10000个,销售金额共计62000元。
2020年2月15日,被不起诉人马超海和解学建将其购进的口罩,通过微信,以每个2.9元的价格先后出售给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和焦某某20000个和10000个,销售金额共计87000元。同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将其购进的一次性口罩,以每个3.4元的价格销售给王某20000个,金额共计68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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