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祁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祁门县,身份证号码3410241986********,汉族,大专文化,系合肥**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祁门县**乡**村**村**组,住黄山市屯溪区**镇**栋**单元**室。因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祁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从安徽太和县的孟某某处以每只0.8元的价格购进20000只“飘安”一次性使用口罩(适用范围:医用),支付购货款16000元。当日下午孟某某将口罩快递发给胡某某。胡某某于1月23日晚收到口罩后,以每只1元的价格销售给祁门县城的黄山**药业零售连锁有限公司**大药房负责人康**(另案处理)4000只,实收货款4000元。胡某某于1月24日将购得的口罩以每只1元的价格销售给祁门县城的黄山**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药房负责人谢**(另案处理)6200只,实收货款6200元。销售给歙县**药店负责人朱**5000只,实收货款5000元。销售给徽州区徽州**大药房负责人许**1400只,实收货款840元。胡某某共计销售该种口罩16600只,共实收货款16040元,扣除成本后获利合计2626元。
2020年3月1日,经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上述“飘安”一次性使用口罩(适用范围:医用)不符合“豫械注准20192140044《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的要求。
2020年4月28日,经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上述“飘安”一次性使用口罩(适用范围:医用)不符合YY/T0969-2013《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的要求。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销售明知是不符合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案发后,胡某某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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