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31970********,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岗**街**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9月14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取保候审,1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翁广清,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7月中旬开始,同案人卜某某(另案处理)在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经营的广州市白某某**街**村**街**号**酒家**房内,用扑克牌以“赌三公”的方式聚众赌博。2020年8月9日,公安机关在上址抓获胡某某、卜某某及涉赌人员24人,查获赌资共计人民币50600元。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赌博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及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胡某某手机一部,建议依法发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附: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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