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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贪污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江检二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51980********,汉族,大学文化,武汉市江汉区**局**,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号**栋**单元**楼**室。因涉嫌贪污罪,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对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决定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贪污罪一案,由武汉市江汉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20年12月18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2月1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并自行补充侦查调取了证据材料,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至2020年2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在担任原江汉区**局(以下简称区**局)办公室负责人期间,负责与武汉**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2016年10月至2018年2月、2018年3月至4月,其先后安排刘某甲、刘某乙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使二人成为安监员,利用其对**公司劳务派遣的安监员考勤和工资、津补贴审核的职务便利,在明知刘某甲、刘某乙没有实际到岗的情况下,采用在审核名单中增加刘某甲、刘某乙的方式,以绩效、岗位津贴、工资发放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金等方式共计骗取国家财政资金人民币80626.51元。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于2020年7月6日经电话通知到江汉区监察委员会接受调查。

另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在江汉区审计局发现上述问题后于2018年4月、5月退还人民币73003元、在江汉区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后于2020年7月退还人民币7623.51元。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家属于2021年1月18日赔偿区**局损失人民币11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户籍证明、职务证明、劳务派遣协议、劳务合同、工资、绩效及五险一金发放表、财物凭证、安监员考勤考核表、审计材料及相关情况说明等书证材料;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等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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