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公诉刑不诉〔2018〕3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85********,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乡**村**组**号。因涉嫌贪污罪,于2017年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贪污罪,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7年3月22日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7年5月3日至6月5日、自2017年7月20日至8月2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7年4月18日至5月3日、自2017年7月5日至7月20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4月6日,凉州区农牧局、财政局联合制定下发《凉州区2009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使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向区农牧局推荐符合奖励条件的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且严格确定受补对象,由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业主向所在乡镇提出申请,乡镇将初审合格的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上报区农牧局,后由区农牧局、财政局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由各乡镇按报账制要求兑付奖励资金。
2010年5月份,凉州区**乡人民政府按照“实施方案”以及凉州区农牧局《关于对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进行调查摸底的通知》要求,对该乡各养殖场和养殖小区进行了摸底调查。摸底期间,因**乡**村二组养殖小区内只有犯罪嫌疑人艾某甲、艾某乙、胡某某以及胡某甲4户养殖户愿意实施该项目,为骗取补贴资金,艾某甲、艾某乙联络不在该养殖小区内的唐某某、马某某、李某某、唐某甲、艾某丙等5户村民冒充养殖小区内养殖户,9户村民共同组成**乡**村二组养殖小区,上报凉州区**乡人民政府。2010年5月14日,凉州区**乡人民政府向凉州区农牧局上报了《关于上报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情况的报告》以及《凉州区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调查摸底核实情况表》,其中包括**乡**村二组养殖小区(负责人为艾某乙)。
2010年6月2日,凉州区财政局、农牧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下达2009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的通知》以及《凉州区2009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分配表》,将2009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432万元下拨各乡镇,并要求各乡镇按所分配资金要求的建设内容,做好项目实施工作。其中**乡**村二组养殖小区被纳入“凉州区2009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项目”,项目实施人为养殖小区内艾某乙等9户,项目内容为良种猪引进,项目资金为4万元。
2010年7月份,艾某甲、艾某乙、胡某某等9户农户到指定的凉州区白猪育种场分别自费购买种猪,共计购买14头种猪(凉州区白猪育种场所开发票价格为40275元)完成该项目规定的建设内容。凉州区农牧局组织的第一次验收中,因该养殖小区消毒池不达标未通过验收。同年12月20日凉州区农牧局对该养殖小区再次组织验收,由于之前在区白猪育种场购买的14头良种猪部分已灭失,存栏量不够,艾某甲安排艾某乙购买了4头普通猪顶替,并通过了验收。
2011年4月12日,凉州区财政局将4万元补助资金打入艾某乙账户中(艾某乙该银行卡由艾某甲保管)。同时艾某甲与艾某乙商议向其他人隐瞒此款,由二人据为己有。由于胡某某在项目实施中购买了4头良种猪,且在整个过程中积极参与,在得知资金已下拨给艾某乙后,数次向艾某甲、艾某乙索要此款。2011年4、5月份,艾某甲将40000元赃款中的10000元分给艾某乙,艾某乙分给胡某某赃款2800元;剩余30000元被艾某甲据为己有。
本院认为,胡某某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依法收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甘肃省武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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