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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诈骗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313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812001********,汉族,全日制大专在读,在校学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浙江省兰溪市******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16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3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年底,犯罪嫌疑人邵某某(已起诉)伙同犯罪嫌疑人洪某某(已起诉)等人非法购得用于赌博诈骗的整套电子遥控设备,并多次利用该电子遥控设备以玩“牛牛”赌博为幌子骗取他人财物。

2020年1月27日,犯罪嫌疑人邵某某伙同洪某某、胡某某,在兰溪市**镇**村**号朱某甲家中,邵某某坐庄并要求胡某某与之相互配合,骗得被害人朱某乙人民币6200元,胡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500元。

2020年2月18日,犯罪嫌疑人胡某某退出赃款14000元。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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