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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诈骗案)_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汇检刑不诉〔2020〕133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6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住汇川区**镇**村**组**号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担任遵义市汇川区**镇**村村主任及遵义市**猕猴桃种植农民合作社法人期间,以尹某某、杜某甲、谭某甲、谭某乙、杜某乙这五户贫困户的名义发展种植猕猴桃基地,并虚报材料,按照每亩3000元的扶持资金补贴,谎报43亩猕猴桃种植地,套取国家扶持资金129000元。案发后,胡某某已退还所有套取的补贴款项,并在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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