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德检刑不诉〔2020〕707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5211996******,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德清县人,住浙江省德清县**街道**村**号。2015年10月26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德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9日;2016年4月4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德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20年8月13日因本案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020年8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1月04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为图财,谎称自己有拉土方工程提出要与被害人付某某一起合作,并以需要提前给拉土方的车队缴纳20000元押金为由,骗取付某某人民币19000元,后在付某某的多次催讨下,归还付某某人民币1500元,其余赃款挥霍殆尽。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家属退赃17500元并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转帐记录、收条等书证;
2.证人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付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和罪名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系初次犯罪,且具有坦白、退赃、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