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此案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因经济窘迫,从台州某公司离职后,隐瞒真相,冒充台州某公司职员骗取他人信任,通过微信的聊天和转账功能,假借办理台州某招聘网络服务业务为由,诈骗不特定人微信好友的钱财用于个人消费,累计骗得人民币3162元。
2019年7月31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以办理台州某招聘网络服务业务为幌子,通过微信聊天和转账,诈骗在台州市椒江区**街道办培训机构的张某人民币2058元,事后将张某的联系微信拉黑。
2019年7月2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以办理台州某招聘网络服务业务为幌子,通过微信聊天和转账,诈骗在台州市路桥区开汽车美容中心的王某某人民币2800元,事后被王某某发现并称报警的情况下,胡某某以个人账号帮王某某开通普通会员账号(非台州某会员套餐服务、该套餐价人民币2098元)。
2019年4月14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以办理台州某招聘网络服务业务为幌子,通过微信聊天和转账,诈骗在台州市黄岩区开某超市的顾某某人民币2800元人民币,事后被顾某某发现称报警的情况下,胡某某以个人账号帮顾某某开通普通会员账号(非台州某会员套餐服务、该套餐价人民币2098元),并退回人民币300元。
2019年9月4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在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合淮路被民警抓获。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退还被害人张某、王某某、顾某某全部违法所得,并取得张某、王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退还违法所得,取得主要被害人的谅解,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志明不起诉。
扣押的手机一部由扣押机关返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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