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生于1987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61987********,汉族,大专文化,安徽省合肥市人,原系安徽**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催收员,后任合肥**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总监,住合肥市蜀山区**路**花园**幢**室。2019年3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该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2020年1月14日、2020年3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江某某独立出资先后于2017年2月24日、2017年11月14日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广场**室、合肥市庐阳区**路**号**室,均以犯罪嫌疑人王某甲为法定代表人注册成立安徽**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安徽**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合肥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开展电话催收业务,并以合肥**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作为催收业务佣金结算后开票公司。2018年6月起受雇于王某乙等人实际控制的杭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20余家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公司),为研发运营的具有“砍头息”、随逾期后产生高额“展期费”和“逾期费”的 24个非法网络贷款APP实施有偿催讨业务。
该公司负责具体催收业务人员底薪2000-2300元不等,外加催收业绩提成、加班费、奖金。
**公司的催收人员通过电话辱骂、恐吓、威胁、短信轰炸、发送PS淫秽或诅咒图片、曝借款人通讯录等方式逼债作案,自2018年6月至2019年3月期间为18个非法网络贷款APP催收,累计催收人次为110450人次,累计催收成功人次为101281人次,严重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及经济秩序,严重干扰了上万户家庭的正常生活秩序。
胡某某在**公司担任催收员期间,通过恐吓、威胁等软暴力手段向借款人进行电话催收,并非法获利60236.50元。
经本院审查: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于2017年6月经朋友介绍进入**公司担任催收员,2018年3月开始从事合肥**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筹备工作,该公司由犯罪嫌疑人江某某出资成立,同年9月,胡某某正式担任该公司总监,全面负责该公司的业务,其工资由江某某负责发放。而**公司是在2018年6月份开始才与杭州公司签订了催收业务合同,故认定胡某某参与了诈骗犯罪证据不足。
本案已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但仍未补充相关证据。本院认为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认定胡某某涉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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