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781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21981********,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司机,住永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2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0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上半年,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在永康开出租车期间,多次利用***软件,骗取****科技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虚假附加费,非法获利12709.47元。
2019年9月23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胡某某向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退出违法所得12709.47元,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侦破经过、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谅解函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已赔偿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手机二部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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