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二区检三部刑不诉〔2020〕Z674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5197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东莞市**五金机械有限公司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宁市,住**镇**村**村民小组**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2月10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成立东莞市**五金机械有限公司,系该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胡某某为了该公司抵扣进项税款,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于2016年4月19日向**能源有限公司购买二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税额共计73240.21元,价税合计504065元,且均已用于抵扣进项税款。2017年胡某某补缴所有税款。胡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较轻,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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