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检二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性,194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43********,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住郑州市二七区**街**号院**号楼**号,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沈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24日,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在没有实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介绍人刘某某从安徽省****有限责任公司取得向其经营的沈丘县****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3份,金额4187897.47元,税额711942.53元,在沈丘县国税局进行抵扣。
案发后,胡某某主动到沈丘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0年10月16日,胡某某主动退缴全部税款711942.53元。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已补缴全部税款,国家损失已挽回,其已年满75周岁,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在此之前没有涉税违法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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