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巴检刑不诉〔2020〕Z51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1022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贸易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路**号**栋**(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巴南区**镇**村** 组**号)。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0月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查明: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系重庆**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理,负责该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2019年4月,在**贸易公司与重庆**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胡某某安排杨某某以人民币19000元(以下币同)向“王某某”购买**建材公司开具给**贸易公司的增值税普通发票5份(发票代码:11070109-11070113),发票金额共计492400元。**贸易公司将上述发票用于冲抵公司营业成本,偷逃企业所得税24620元。
2019年9月28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投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于2020年6月4日补缴全部偷逃税款24620元及滞纳金36.9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杨某某微信记录截图、王某某名片、税收完税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余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较轻,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补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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