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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聚众斗殴罪)_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817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性,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420**********,汉族,江西****学院在校学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自然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胡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熊某某(另案处理)因怀疑袁某某与其女友牛某某有不正当关系,遂与袁某某发生口角,后袁某某通过牛某某的“QQ”空间找到熊某某的联系方式,并多次主动与熊某某约架。2019年5月4日熊某某纠集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及其同班其他同学黄某某、叶某某、罗某某、谭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南昌市新建区礼步湖公园碰面,熊某某、黄喻豪、胡某某等人到达礼步湖公园找到在公园等候的袁某某及其朋友,后双方发生口角并斗殴,熊某某、黄某某、叶某某、罗某某四人围着袁某某用拳头及脚殴打,导致袁某某鼻骨骨折,看到袁某某流了鼻血胡某某用脚踢了一下袁某某腿部。后经法医检验,袁某某鼻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4月12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被不起诉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伙同他人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涉嫌聚众斗殴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胡某某系在校学生,案发后认罪悔罪、系初犯偶犯,且斗殴是对方主动提出,多次挑衅才发生的,胡某某在现场没有积极殴打他人,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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