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中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011966********,汉族,专科文化,原系中方县**镇**村支部书记,中共党员,湖南省中方县人,住中方县**镇**村**组。因涉嫌职务侵占罪,2020年11月26日被中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中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1年1月6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中方县公安局于2021年1月28日退查重报。
湖南省中方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8月5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收到**高速公路**项目经理部赔偿给**镇**村村委会的90329元乡村道路恢复款后,用于归还其本人所担保的债务,侵占时间达六年之久。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胡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而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中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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