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相检二部刑不诉〔2020〕218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271988********,汉族,高中文化,原苏州市**有限公司生产部成型课课长,住江苏省昆山市**镇**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镇**村**组)。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同年1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担任被害单位苏州市**有限公司生产部成型课课长,与潘某某经预谋,利用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负责管理成型车间内旧铣刀的职务便利,为潘某某提供掩护和旧铣刀存放信息,由潘某某至成型车间获取旧铣刀并销赃,两人多次共同非法占有被害单位价值合计人民币24844元旧铣刀9万余支。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和潘某某相互勾结,利用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被害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系职务侵占行为,但数额未达到职务侵占罪追诉标准,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害单位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