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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职务侵占案)_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镇检刑不诉〔2020〕487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女,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23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街道******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年初至2017年8月间,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利用担任宁波**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销售顾问的职务便利,伙同**公司销售总监葛某某(已判决),经事先商量,约定获利金额五五分成,采用修改车价、按揭资信费等、将汽车赠品私自出卖等方式,多次侵吞**公司财物,共计人民币9.21万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主动投案,并退赔了相关损失,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及同案犯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赔、获得谅解等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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