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包检刑不诉〔2020〕622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01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镇**村**组,因涉嫌窝藏罪, 2020年4月24日被合肥市包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明知许某某、陈某某等人从事组织卖淫活动,在得知陈某某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使用号码为1322560****手机号拨打许某某电话,让其离开住处躲起来,造成公安机关没有及时将许某某抓获归案。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窝藏罪,但是其犯罪情节较轻,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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