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浏检公诉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811983********,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小学文化,务农,住湖南省浏阳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犯罪,2018年7月27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31日经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12月30日分别退回浏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浏阳市公安局于2019年11月15日、2020年1月28日分别补查重报。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浏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陈某某(另案处理)系被害单位浏阳市经开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模切车间A班圆刀组线长兼车间晚班领班,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及孟某某、李某某、寻某某、曾某某(均另案处理)系该车间员工。因陈某某对新任领导以及公司的管理方式、人员安排等问题有意见,遂决定组织员工罢工以报复。2018年7月24日23时许,陈某某组织其车间员工10余人在车间休息区域开会,并威胁、煽动员工与其一起罢工,其手下10余名员工在其威胁、煽动下答应罢工,导致该车间晚班停工。在罢工期间,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以及李某某、孟某某、寻某某参与藏匿分切车间的网纹膜,孟某某、李某某、寻某某参与拆卸分切车间内分切机、分条机的刀片,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参与调乱圆刀车间内圆刀机的工作程序,上述行为导致**公司模切车间A班、B班圆刀组在2018年7月25日0时至20时的两班工人不能正常作业,**公司遂紧急从深圳市**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外调PVD膜A版填补缺口。经浏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公司购买PDV膜A版与公司自行生产成本价的差价损失为60480元。
2018年7月26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浏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仅能证实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有实施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但其破坏生产经营的程度是否达到立案标准,无证据证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浏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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