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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一部刑不诉〔2020〕136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84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住址黑龙江省五常市**区**栋**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16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一工地内,以记电话号码为由,借取被害人杨某某手机,将杨某某手机微信钱包内人民币3000元盗走,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于2019年11月2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积极退赔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退赔、获得谅解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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