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1〕254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191956********,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浙江省兰溪市**街道**宅**号,因本案于2021年1月7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6日18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窜至浙江省兰溪市**路与**路交叉路口处**水果店内,趁无人注意之机,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被害人郎某某放置于店内的华为mate40 Pro手机一部。经兰溪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6300元。
案发后,兰溪市公安局民警将被盗手机发还被害人,胡某某行为已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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