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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盗窃案)_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播检刑不诉〔2020〕105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522121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住播州区**街道**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27日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不批准逮捕,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在遵义市播州区龙坑街道保利社区七组团工地处捡到吴某某电动摩托车钥匙,并将吴某某停放在遵义市播州区龙坑街道保利社区七组团售房部斜对面马路边的一辆电动二轮摩托车(蓝黑色、型号为倍特TDR05Z、车牌为临贵CB****)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500元。2020年5月27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涉案车辆已发还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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