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道检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5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现住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镇**社区**栋,职业个体,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道真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03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喝完酒后从道真自治县玉溪镇双碑走路回家,途经**负二楼地下停车库时,产生将地下车库停放车辆车门打开寻找值钱物品欲据为己有的想法。胡某某首先尝试将车牌号为贵CA****的一辆棕色途昂牌轿车驾驶室车门打开,由于该车辆未上锁,胡某某将该车门打开,将车中中控扶手箱内放置的黑色挎包内的3065.5盗走后逃离现场。被盗现金被公安机关依法查获扣押并发还被害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